(东西问)独家|少数民族人权保障,中西为何大不同?
中新社北京5月6日电 题:少数民族人权保障,中西为何大不同?
中新社记者 路梅
近段时间,西方污称新疆“强迫劳动”“种族灭绝”余波延绵。某些西方政客和媒体披上“捍卫人权”的外衣,不断抹黑中国,其实是利用了外国大众对中国历史变迁、民族融合、文化多元以及政策意图缺乏了解和认知。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战理论教研部副主任沈桂萍教授近日就此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指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对少数民族人权的保障更加积极与全面。以下是访谈内容。
中新社记者:世界各国都有少数族群,区分方式和称呼或有所不同。中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对相关身份认定的做法有何异同?
沈桂萍:在国际法层面有“少数族群”这一概念,主要指一个国家之内“种族或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以及土著民或原住民。欧美发达国家一般将语言文化共同体称作族群(ethnic group),中国称为民族。
当今世界大约有3000多个族群分布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随着移民在世界范围日益频繁的流动,族群多样性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比如英国以英格兰人为主,还有土耳其人、阿拉伯人等少数族群;法国境内有高卢人、黑人、犹太人、穆斯林以及亚裔族群等。但欧美发达国家在法律层面不承认公民的族群身份,政府不对公民进行族群身份认定。
中国则是从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承认公民民族成份,每个中国公民身份证上都有民族成份信息。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79年,中国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将语言、风俗习惯、传统生产方式等方面有着一致性的公民群体识别为56个民族。由于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称作“少数民族”。
中新社记者:是否认定与标明公民的族群身份,是出于什么考虑?带给这些少数族群的影响又有何不同?
沈桂萍:由于欧美发达国家历史上有很多基于种族和文化上的歧视、迫害,比如对犹太人的迫害、对黑人的迫害,所以很多少数族群不愿意在公共生活中暴露自己的族群身份。由于没有族群身份的法律认定,很多欧美国家也不可能针对少数族群社会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人权保护,更不可能在法律上保障这些少数族群的文化权利,带给少数族群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少数族群文化迅速衰亡。比如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国民除了绝大多数说法语外,还有布列塔人等少数族群,但大革命后这些少数族群都统一使用“法兰西民族”称谓,久而久之,法国境内的不同族群逐渐“法兰西化”,也有人把这种不承认公民民族成份的做法称作“同化”。
在中国,与西方社会少数族群不愿意在公共生活中暴露自己的族群身份不同,中国55个少数民族,积极地以自己的民族身份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许多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穿上本民族传统服饰,自豪地活跃在各级人大的政治生活中,行使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2010年前后,中国社会有些人主张学西方国家,废除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办法,因为公民的民族身份,既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人权的依据,也可能是社会隐形歧视的来源。但这种废除公民民族成份的主张遭到少数民族人士的强烈反对。
中国少数民族公民以少数民族身份活跃在中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领域,这一现象非常清楚地说明,中国少数民族不因自身的民族身份,遭遇社会不公正待遇,更没有遭遇到西方许多国家少数族群经历的种族歧视、种族迫害的历史经历。假如存在西方人所谓的“强迫维吾尔族劳动”、“种族灭绝”的问题,中国的少数民族一定会像今天的西方国家一样,都把自己的民族身份隐藏起来。
中新社记者:对于少数族群的人权保障,中国和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有何不同?
沈桂萍:少数族群权利主要指个体公民权利和群体文化权利。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中国实行的是一种全面的、积极的少数族群权利保护政策。
西方自由主义的公民平等观认为,每个公民有平等参政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保护公民个体的公民权利,也就自然保护了族群的公民权利。因此,在西方绝大多数国家,虽然国内有多个族群,但国家法律体系强调公民个体权利保护,既没有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族群(民族)识别,确认族群成分,也没有涉及族群平等、族群文化保护发展的法律规定。
但是,少数族群公民受自身语言文化差异性制约,在实现个体公民权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比如一个阿拉伯裔英国公民,英语能力低,就业岗位有限,怎样保护这一群体实现法律规定的就业、参政、受教育等方面的公民权?英国从1965年通过的《种族关系法(Race Relation Act)》开始,逐渐探索解决就业领域的少数族群歧视问题。随后欧洲多国也借鉴这种法律保护模式,旨在制止族群歧视,至于少数族群文化传承,则交给有能力的民间族群文化协会组织。
因此,西方国家口中喊出来的少数族群人权保护,实际上就是法律禁止歧视的人权保护,没有针对少数族群的具体困难,采取特殊政策提高少数族群社会政治地位和就业能力,更没有法律保护少数族群文化传承发展,而是采取文化自生自灭的政策。学者倾向于认为,这种人权保护模式,是一种消极的人权观。
中国对公民进行民族身份认定,是为了落实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权利,既包括个体公民权保护;也包括少数民族群体政治和文化权利保护,是一种全面的、积极的少数族群人权保护政策。比如中国根据民族人口分布、语言文化等方面的资料,建立了155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包括5个省级自治区,30个地市级自治州(盟),120个自治县(旗),还有1000多个民族乡。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地方行政长官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来担任。
中新社记者:您是否能举一些具体的例子来说明,上述少数民族政策在新疆是如何体现的?
沈桂萍: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目前有56个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展程度高低、宗教信仰差异,新疆各族人民都依法享有相同权利,履行相同义务。在新疆,依照宪法与法律规定,各族公民直接选举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此基础上又选举出全国和自治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新疆代表6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8名,占63.33%。第十二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55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63名,占66%。
中国通过法律和政策保护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比如,新疆截至2016年年底有世界文化遗产2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5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558处,182家国有单位收藏保管可移动文物61.6万余件。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柯尔克孜史诗《玛纳斯》、维吾尔族麦西热甫分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新疆各民族均有代表性非遗项目列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遗名录。
中新社记者:中国的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是如何落实的?
沈桂萍:由于西方国家没有少数族群识别,也就不可能用法律保护少数族群传承发展语言文字权利,而是任由民间族群社团传承语言文化,没有经济实力的少数族群就只能任由传统语言文化的衰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满族、畲族等通用汉语文外,有18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其余民族有语言没有文字。国家帮助壮族、布依族、苗族、侗族、哈尼族、黎族等10个少数民族创制了拉丁字母的拼音文字,现在中国55个少数民族使用了80多种语言、28种文字。
在新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宪法规定体现在司法、行政、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社会公共事务等各方面。新疆现有13家出版社使用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锡伯六种语言文字出版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4种文字出版的新疆日报是中国使用文种最多的省级报刊。新疆人民广播电台现有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5种语言的15套广播节目。新疆电视台现有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4种语言的12套电视节目,是全国播出频道、语种最多的省级电视台。
中新社记者:中国建立了155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这些地方的各少数民族获得了怎样的发展?
沈桂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基于族群因素实施了区域自治,比如芬兰的奥兰自治省、意大利的5个自治区、西班牙的十几个自治区等等。由于自治,国家对这些地区缺乏强有力的政治、经济社会整合,造成这些地区与外部经济社会文化交融程度低,甚至某种脱节,往往导致自治地方与本国其他地区经济社会联动发展的脱节,容易滋生分离倾向。既有试图摆脱其他地区“包袱”分离出去的富裕的自治地方,如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也有被现代社会“抛弃”的传统聚居地,比如美国约300处地处偏远地方的印第安人保留地。这通常是西方所谓高度自治衍生出的弊端。
中国建立的155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由于地理、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国家采取了财政补贴、对口援助、精准扶贫、兴边富民、生态保护等多种措施,帮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族同胞加快发展。比如西藏自治区1965年成立至今,西藏财政支出的94%以上来自中央财政拨款。新疆从1950年至2008年,中央政府在新疆的投资达3862.3亿元人民币,占同期新疆总投资的25.7%。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的1955年到2008年,中央政府给新疆的财政补助累计达3752.02亿元人民币。特别是2000年以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央政府给新疆的财政补助逐年增长,年均递增24.4%,2008年达685.6亿元人民币……至今这种财政扶持一直进行。
由于国家的大力扶持,过去几年来西藏、新疆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包括维吾尔族在内的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实现了从水桶到水管、从油灯到电灯、从走土路到油路的进步,彻底摆脱了束缚千百年的贫困问题,大踏步赶上全国平均水平。(完)